为了加强基层政权建设,保证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充分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席团召集并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在人民代表大会必会期间,负责处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由本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级人民代表中选举产生。主席团成员除需要个别变动外,本届内可不再重新选举;
每届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由上届代表大会主席团负责筹备、召集。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候选人名单由上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每三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主席团举行会议时,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人员可以列席;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筹备、召集和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根据主席团的安排处理主席团的日常工作;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工作接受县级人大常委会的指导;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经费和代表活动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
将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交有关机关或者组织研究处理,督促有关机关或者组织将办理情况答复代表;
定期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听取和反映代表和人民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召集选民依法罢免、不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本选区的县级人民代表大会;
听取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报告,根据审查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代表的当选无效,并在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前公布代表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