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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发展工作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法律责任
主要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入党申请阶段
条件
党组织派人谈话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及培养
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在已递交入党申请书且党组织已派人谈话的人员中确定人选
由支部委员会决定人选
向上级党委报备以备案
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为培养联系人,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工作
培养方法
培养目的
培养要求
注意事项
确定发展对象和考察
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确定两名正式党员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政治审查内容
政治审查方式
政治审查要求
基层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开展不少于三天的集中培训
预备党员接收
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集体讨论是否合格
上级党委看展预审,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支部大会开展讨论,实行“双过半”表决
上级党委派人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
报上级党委审批,党总支、乡镇(街道)所属的基层党委以及党组不能审批预备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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