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诉程序 法律责任
法律法规
职能介绍
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工作职责是办理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申诉的案件。
工作目标
纠正错误的决定、判决和裁定,维护正确的决定、判决和裁定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工作原则
原案办理与申诉办理相分离
全案复查,公开公正
实事求是,依法纠错
释法说理,化解矛盾
受理条件
不服人民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不服人民检察院因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
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属本院管辖刑事申诉
刑事申诉人
原案当事人或原案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
原案当事人近亲属
原案法人和其他组织
原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提出申诉
刑事申诉人委托的代理人
刑事申诉人不是原案当事人的,需要提供与原案当事人的社会关系证明。
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刑事申诉的,需要提供刑事申诉人的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代理人为律师的,应当同时提供律师执业证及律师事务所介绍函
刑事申诉材料
申诉书
身份证明
相关法律文书
申诉的相关证据材料或者证据线索
中止办理
人民法院对原判决、裁定正在审查的
无法与申诉人及其代理人取得联系的
申诉的自然人死亡,需要等待其他申诉权利人表明是否继续申诉的
申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继人的
由于其他原因,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办理的
中止办理的事由消除后,应当立即恢复办理
终止办理
人民检察院因同一案件事实对撤销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重新立案侦查的
人民检察院因同一案件事实对不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重新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
人民检察院因同一案件事实对不起诉案件的被不起诉人重新起诉的
人民检察院收到人民法院受理被害人对被不起诉人起诉的通知的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
申诉人自愿撤回申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申诉的自然人死亡,没有其他申诉权利人或者申诉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申诉的,但是有证据证明原案被告人是无罪的除外
申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没有权利义务承继人或者权利义务承继人明确表示放弃申诉的,但是有证据证明原案被告人是无罪的除外
其他应当终止办理的情形
办案时限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审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以内作出审查结案或者移送刑事检察部门办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诉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报检察长决定,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刑事检察部门对移送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自收到案件之日起三个月以内作出审查结案或者进行复查的决定,并告知申诉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报检察长决定,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刑事检察部门复查刑事申诉案件时限
调取卷宗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中止办理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