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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流程监控工作
法律责任
法律法规
《人民检察院案件流程监控工作规定(试行)》
职能介绍
对人民检察院正在受理或者办理的案件(包括对控告、举报、申诉、国家赔偿申请材料的处理活动),依照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等,对办理程序是否合法、规范、及时、完备,进行实时、动态的监督、提示、防控。
工作原则
应当坚持加强监督管理与服务司法办案相结合、全程管理与重点监控相结合、人工管理与依托信息技术相结合的原则。
审查内容
强制措施
涉案财物
文书制作、使用
办案期限
诉讼权利保障
司法办案风险评估
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使用
案件信息公开
问题处理
网上操作不规范、法律文书错漏等违规办案情节轻微的,应当向办案人员进行口头提示,或者通过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提示
违规办案情节较重的,应当向办案部门发送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提示办案部门及时查明情况并予以纠正
违规办案情节严重的,应当向办案部门发送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同时通报相关诉讼监督部门,并报告检察长
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当移送纪检监察机构处理
发现侦查机关、审判机关违法办案的,应当及时移送本院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问题回复
办案人员收到口头提示后,应当立即核查,并在收到口头提示后三个工作日以内,将核查、纠正情况回复案件管理部门。
办案部门收到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开展核查,并在收到通知书后十个工作日以内,将核查、纠正情况书面回复案件管理部门。
办案部门对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内容有异议的,案件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复核,重新审查并与办案部门充分交换意见。经复核后,仍有意见分歧的,报检察长决定。
结果运用
案件流程监控情况应当纳入检察人员司法档案,作为检察人员业绩评价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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