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拟裁判文书 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工作职责
组织庭前会议、庭前证据展示和证据交换等庭前准备工作。
依法调查、收集、核对相关证据。
受法官委托或协助法官办理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措施等。
承担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等事务性工作。
协助法官进行调解并草拟调解文书报合议庭审核。
根据法官要求查询相关法律政策的规定、参考案例和法理观点,研究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
根据法官的意见参加庭审活动、列席合议庭评议。
在法官的指导下起草、制作审理报告、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报告、裁判文书。
送达法律文书、诉讼材料等。
完成合议庭或法官交办的其他审判辅助性工作。
裁判文书不得上网情形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三不得”规定
一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敢于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
二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
三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三非”工作机制
【非因正常办案需要会见情形】因办案需要会见案件关系人的应当严格依照办案程序或相关规定会见。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非因正常办案需要会见案件关系人,应当如实报告:
(一)私下会见他人或本人承办案件的案件关系人的;
(二)事先并不知情,应他人之邀会见案件关系人的;
(三)其他非因正常办案需要会见的情形。
【非正常时间地点会见情形】本人承办案件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地点会见。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正常时间地点会见案件关系人,应当如实报告: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会见案件关系人,未按办案程序或相关会见规定记录留痕的;
(二)未经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在非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会见案件关系人的;
(三)经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在非正常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会见案件关系人,但未按办案程序或相关会见规定记录留痕的;
(四)其他非正常时间地点会见的情形。
【非因履行职责过问情形】过问案件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范围内依职权实施。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非因履行职责过问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如实报告:
(一)为案件关系人打探案情的;
(二)为案件关系人请托说情的;
(三)未按规定为案件关系人转递涉案材料的;
(四)其他非因履职过问案件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