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因正常办案需要会见情形】因办案需要会见案件关系人的应当严格依照办案程序或相关规定会见。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非因正常办案需要会见案件关系人,应当如实报告:
(一)私下会见他人或本人承办案件的案件关系人的;
(二)事先并不知情,应他人之邀会见案件关系人的;
(三)其他非因正常办案需要会见的情形。
【非正常时间地点会见情形】本人承办案件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地点会见。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正常时间地点会见案件关系人,应当如实报告: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会见案件关系人,未按办案程序或相关会见规定记录留痕的;
(二)未经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在非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会见案件关系人的;
(三)经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在非正常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会见案件关系人,但未按办案程序或相关会见规定记录留痕的;
(四)其他非正常时间地点会见的情形。
【非因履行职责过问情形】过问案件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范围内依职权实施。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非因履行职责过问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如实报告:
(一)为案件关系人打探案情的;
(二)为案件关系人请托说情的;
(三)未按规定为案件关系人转递涉案材料的;
(四)其他非因履职过问案件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