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记录 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工作职责
办理排定开庭日期等案件管理的有关事务。
接待、安排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和其他人员的来访和阅卷等事宜。
负责法律文书送达、诉讼材料传递,与诉讼服务中心对接等事务性工作。
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负责案件审理中的记录工作。
按规定完成法律文书校对、审判信息、案件材料同步录入、司法公开等工作。
整理、装订案卷和归档,负责移送和调取卷宗(含电子卷宗)。
电子卷宗正卷中材料的基本排列顺序
(1)立案审批表;(2)起诉状、上诉状、抗诉书、案件移送函等表明案件来源的材料;(3)原审人民法院裁判文书;(4)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送达回证或者其他送达凭证;(5)答辩状及送达回证或者其他送达凭证;(6)诉讼费收取手续;(7)送卷函、调卷函;(8)当事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9)调查、询问、讯问笔录、调查取证材料;(10)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11)诉前保全、财产保全材料;(12)司法鉴定材料;(13)传票、提押票;(14)开庭通知、公告、庭审笔录;(15)代理词、辩护词、被告人陈述词;(16)延长审理期限审批表;(17)撤诉书;(18)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决定书、司法建议书和其他法律文书正本及送达回证或者其他送达凭证;(19)宣判公告、宣判笔录、委托宣判函;(20)死刑执行命令;(21)物证处理材料;(22)妨碍诉讼的强制措施材料;(23)执行材料;(24)案件移送函存根、退卷函、退卷函存根、上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正本;(25)其他诉讼文书材料。
文书上网
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依法提起抗诉或者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应当在二审裁判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