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庭审实质化 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工作职责
监督、指导辅助人员开展案件审判辅助工作;
主持或指导法官助理开展庭前会议、庭前调解、证据展示、证据交换和诉讼释明等庭前准备工作和其他辅助工作;
根据合议庭的决定指派法官助理调查、收集证据;
做好庭审准备工作:固定诉讼请求、固定争点、固定证据材料,制定庭审方案、拟定庭审提纲、制作阅卷笔录,对重大或疑难案件应在开庭前或评议前将案卷材料送交合议庭其他法官审阅。
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全面审核并提出审查意见;就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及保全、司法鉴定、非法证据排除请求申请等提请合议庭评议
就案件审理相关情况询问当事人;协助审判长开展庭审活动。
提请合议庭评议案件,评议时首先对案件程序事项处理、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问题提出意见
建议审判长将案件提交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讨论时,负责汇报案件情况;对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执行审判委员会的决定。
制作或指导法官助理起草、制作审理报告、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报告、裁判文书。
严格遵守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在审限内审结的,应按规定报请批准
认罪认罚从宽
认罪”的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者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数罪,仅如实供述其中一罪或部分罪名事实的,全案不作“认罪”的认定,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对如实供述的部分,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人民法院可以从宽处罚。
认罚”的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认罚”,在侦查阶段表现为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表现为接受人民检察院拟作出的起诉或不起诉决定,认可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审判阶段表现为当庭确认自愿签署具结书,愿意接受刑罚处罚。
“从宽”的理解。从宽处理既包括实体上从宽处罚,也包括程序上从简处理。“可以从宽”,是指一般应当体现法律规定和政策精神,予以从宽处理。但可以从宽不是一律从宽,对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不足以从轻处罚的,依法不予从宽处罚。
从宽幅度的把握。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区别认罪认罚的不同诉讼阶段、对查明案件事实的价值和意义、是否确有悔罪表现,以及罪行严重程度等,综合考量确定从宽的限度和幅度。在刑罚评价上,主动认罪优于被动认罪,早认罪优于晚认罪,彻底认罪优于不彻底认罪,稳定认罪优于不稳定认罪。
“三项规程”
法庭调查规程将证据裁判、程序公正、集中审理和诉权保障确立为法庭调查的基本原则,规范开庭讯问、发问程序,落实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完善各类证据的举证、质证、认证规则,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
非法证据排除规程重点针对非法证据排除程序适用中存在的启动难、证明难、认定难、排除难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的具体规则和程序,规范庭前程序和庭审环节对证据合法性争议的处理程序
庭前会议规程将进一步完善庭前会议程序的要求,确保法庭集中持续审理,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