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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监督检查
核心点
法律责任
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
《四川省定价目录》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
《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工作职责
负责价格监督检查;负责制定价格执法制度,组织实施价格行政执法,负责商品和服务价格、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
组织开展查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经营者价格行为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享有下列权利: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政府定价行为
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价格监督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经营者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必需的帐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政府部门价格工作人员不得将依法取得的资料或者了解的情况用于依法进行价格管理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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