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调解 法律责任
主要法律依据
工作原则
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受理范围
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工作职责
定期排查辖区内矛盾纠纷,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定期进行分析研判,拍查处的矛盾纠纷“应调尽调”;
组织开展社会不稳定因素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统一受理、调解、处理各类矛盾纠纷和群众来信来访,协调处置各类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
完成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及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接待受理
对当事人所申请的矛盾纠纷进行审查后,符合即立马登记,不符合当场告知当事人通过其他突进解决
调解形式
单独调解;
共同调解;
直接调解;
间接调解;
公开调解;
非公开调解;
联合调解等。
开展调查
正式调解前分别向双方当事人调查矛盾纠纷和争议事项,并做好记录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相关单位或他人了解情况,并做好记录
需要到现场勘查的,在调解前完成勘查
签订协议书
调解结束后,达成调解协议的制作出调解协议书并主持双方签订协议书,同时告知双方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
未达成协议的,当场告知当事人,提起诉讼、申请仲裁或通过其他途径予以解决
结案存档
将有关材料进行归档,形成一案一卷
开展现场调解,未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填写《社会矛盾纠纷受理调处登记表》,统一归档
跟踪回访
针对已经调解成功的矛盾纠纷,采取适当形式进行回访,听取意见,落实调解结果,防止反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