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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岗位
档案查阅
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
工作职责
负责对各类档案的接收,分类,保管,检索、查阅等工作。
档案类型
人民法院档案包括诉讼档案、文书档案、会计档案、基建档案等各种门类,以及声像档案、电子档案等各种载体的档案。
人员配备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院档案工作的实际需要配备专职档案工作人员,高级人民法院不少于五人,中级人民法院不少于三人,基层人民法院不少于一人。同时可以根据保管档案的数量适当增配人员,增配人员的标准为,以保管档案一万卷设专职档案工作人员一人为基数,每超过二万卷增配一人。
档案保管
人民法院应当加强档案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改善档案保管条件,配置足够的适宜安全保存档案的专门库房和装具。库房、档案工作人员办公室、阅卷室、档案整理室、数字化处理用房、机房等要分开。
查阅审批
外单位查阅诉讼档案,应凭县团级以上单位的公函(县内凭乡以上单位的公函),并经领导批准,方得查阅,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案卷不得查阅,必须查阅时,要经院领导批准。案件辩护律师需要查阅已经归档的案卷,应通过该案件承办审判员办理。摘抄卷内材料,只能摘抄判决书、裁定书和有关结论性文件。如须摘抄其他材料,应经办公厅、室主任同意。对摘抄的材料,要进行审查、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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