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
(三)命令(令)。适用于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五)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
(七)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人民法院和有关单位办理、周知或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机关工作人员,批转、转发公文。
(八)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九)报告。适用于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询问。
(十二)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十三)函。适用于人民法院之间或人民法院同其他不相隶属的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