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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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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
法律责任
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四川省政府采购分散采购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采购途径
委托采购
部门集中采购
类型
对符合条件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准可实行部门集中采购,不具备部门集中采购条件的,可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
租赁——在一定期限内货物的使用权和收益权由出租人向承租人即政府采购方转移的行为;
委托——请受托方处理事务的行为;
雇用——请受雇人处理事务的行为。
主体
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采购范围
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属于政府采购的管理范围。
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属于政府采购的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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