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发生矛盾纠纷时,可以就近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社区反映,也可以到乡镇(街道)人民法庭、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综治维稳信访中心等部门反映;发生治安案件可以向公安派出所寻求帮助。
2.劳动者、消费者、交通事故受害者、病患、保险投保人和受益人等特殊群体发生的纠纷,可以分别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交警队、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保险业协会等单位反映。
3.单位职工、妇女儿童、企业公司、药材经营户等出现权益受到侵害等情况,可以向工会、妇联、工商联、药业协会等组织反映。
4.除上述反映渠道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生矛盾纠纷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诉求或提起民事诉讼。
5.人民群众反映问题和提出诉求可以采取书面或口头形式,其中口头反映问题的,有关单位或组织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当事人签名或按指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