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纷化解途径 法律责任
主要法律依据
工作原则
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
尊重当事人依法选择纠纷化解途径的意愿
便民利民,快捷高效
源头治理,标本兼治
预防与化解相结合
工作内容
纠纷集中排查、专项排查和经常性排查相结合的排查分析工作制度
负责开展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估,建立完善纠纷多元化解综合协调工作平台,为纠纷化解提供联动保障。
依托纠纷多元化解综合协调工作平台,建立纠纷风险等级评估、分级分类处理和办理结果反馈等制度。
工作流程
1.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发生矛盾纠纷时,可以就近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社区反映,也可以到乡镇(街道)人民法庭、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综治维稳信访中心等部门反映;发生治安案件可以向公安派出所寻求帮助。
2.劳动者、消费者、交通事故受害者、病患、保险投保人和受益人等特殊群体发生的纠纷,可以分别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交警队、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保险业协会等单位反映。
3.单位职工、妇女儿童、企业公司、药材经营户等出现权益受到侵害等情况,可以向工会、妇联、工商联、药业协会等组织反映。
4.除上述反映渠道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生矛盾纠纷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诉求或提起民事诉讼。
5.人民群众反映问题和提出诉求可以采取书面或口头形式,其中口头反映问题的,有关单位或组织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当事人签名或按指印。
化解申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对属于其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受理解决
对不属于其职责范围的,应当做好解释、疏导、移交工作,引导当事人向有权处理的单位、组织提出申请
对涉及多个单位、组织职责范围的,可以共同办理,必要时提请负责纠纷多元化解指导工作的机构协调办理
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或者重大疑难复杂纠纷,可以提请负责纠纷多元化解指导工作的机构或者上一级主管机关,协调联动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