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籍和党员组织关系管理 法律责任
主要法律依据
教育管理原则
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将严的要求落实到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党员领导干部带头接受教育管理;
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突出党性教育和政治理论教育,引导党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不忘初心、牢记使命;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注重党员教育管理质量和实效,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坚持从实际出发,加强分类指导,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党支部直接教育、管理、监督党员作用。
教育管理方式
党支部应当运用“三会一课”制度,对党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管理;
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一般以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小组会形式进行;
党支部一般每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
基层党组织应当注重分析党员思想状况和心理状态,党组织负责人应当经常同党员谈心谈话,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市、县党委或者基层党委每年应当组织党员集中轮训,主要依托县级党校(行政学校)、基层党校等进行;
党组织应当坚持从严教育管理和热情关心爱护相统一,从政治、思想、工作、生活上激励关怀帮扶党员。
党员组织处置
信仰宗教,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理想信念缺失,政治立场动摇,已经丧失党员条件的,予以除名;
因思想蜕化提出退党,经教育后仍然坚持退党的,予以除名;
为了达到个人目的以退党相要挟,经教育不改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限期改正期满后仍无转变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者不交纳党费,或者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按照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流动党员管理
基层党组织应当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对外出6个月以上并且没有转移组织关系的流动党员,应当保持经常联系,跟进做好教育培训、管理服务等工作;
街道党工委应当掌握流动党员基本情况,指导督促党支部加强日常教育管理;
党员组织关系保留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对符合转出组织关系条件的及时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