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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风险防控
行政检查
法律责任
主要法律依据
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风险防控
(一)询问地方金融组织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二)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等先行登记保存;
(三)检查地方金融组织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四)对地方金融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约谈和风险提示;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检查结束后应当依法形成检查记录并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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