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集中活动应当与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分开进行;
(二)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给予身份保护,其矫正宣告不公开进行,管理类别不张榜公布,矫正档案不对外公开;
(三)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小组应当有熟悉青少年成长特点的人员参加;
(四)针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年龄、心理特点和身心发育需要等特殊情况,采取有益于其身心健康发展的矫正措施;
(五)采用易为未成年人接受的方式,开展思想、法制、道德教育和心理辅导;
(六)协调有关部门为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就学、就业等提供帮助;
(七)应当通知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监护人参加社区矫正宣告,并在宣告时与其签订《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监护责任书》,督促其履行监护职责,承担抚养、管教等义务;
(八)采取其他有利于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改过自新、融入正常社会生活的必要措施。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社区服刑人员,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