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实行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
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
公文起草应当做到:符合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练,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公文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发。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联合发文由所有联署单位机关的负责人会签;
已经发文机关负责人签批的公文,印发签应当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报原签批人复审;
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实效。涉密公文应当在复核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
收文办理主要程序是:签收、登记、承办、传阅、催办、答复;
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批办性公文应当提出拟办意见报本机关负责人批示或者转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
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办结;
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