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监管 执法责任
法律依据
矫正对象分类管理与报告
确定管理类别
统一报告要求
矫正对象外出
社区矫正对象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确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所居住市、县的,应当经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受委托的司法所批准
社区矫正对象有《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六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申请离开居住居住市县,申请外出时间在七日内的,可以由受委托的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不超过三十日的,由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批准;因特殊情况确需外出超过三十日的,或者两个月内外出时间累计超过三十日的,应报市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批
外出期间,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受委托的司法所应当通过信息化核查、通讯联络等方式实施监督管理并做好记录,于外出截止日期之前返回执行地,返回后二十四小时内到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受委托的司法所办理销假手续
对因正常生活和工作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可以提出申请,有效期为六个月
执行地变更
社区矫正对象因工作、居所变化等原因需要变更执行地的,提出申请,由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批,并征求新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意见。经审核同意的,将法律文书和档案材料移交,并通知社区矫正对象七日内到新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报到
出入境管理
宣告
备案
管理
暂予监外执行特别规定
个人报告
机构鉴定
保外就医特别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