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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
申请材料
主要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查询主体
1、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全部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2、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其他因执行公务需要的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查询条件
1、查询主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来查询的;
2、查询的不动产属于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管辖范围;
3、查询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形式要求;
4、查询主体及其内容符合本规范第20.1条的规定;
5、查询目的明确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查询流程
申请—查询—出具查询结果
办理时限
符合查询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当场向申请人提供查询结果。因情况特殊,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供查询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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