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2.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3.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的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4.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属于党委、政府各自权责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