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文管理 发文管理 公文管理 法律责任
主要法律依据
公文种类
决议、决定、命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轻视、批复、议案、函、既要、党政机关公文含电子公文。
公文格式
1.公文的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执行标准。
2.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
3.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行文规则
1.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2.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3.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的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4.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属于党委、政府各自权责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