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阅利用档案者,须持有合法证明,并说明查阅目的和要求,办理查阅登记手续方可提供,查完后填写利用效果登记,对查阅的利用事例要写利用效果反馈。
二、对需写利用效果反馈者,管理人员要向利用者讲清利用效果的内容和要求。
三、严禁泄露国家机密。
四、利用者在查阅时只限查阅合法证明所需内容的档案范围,不允许查阅无关的部分。
五、档案利用后,须及时放回原位,不允许档案在库外存放。
六、对被利用的档案,收回时必须认真检查,查看案卷是否折损和涂改过。
七、档案、资料原件一律不外借,如遇特殊情况需请示部领导同意后才准外借。
八、查阅利用者如需对档案进行复制、拍照、须经部领导批准后方可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