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点 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居民健康档案管理
各乡镇卫生院要建立健康档案质控制度,及时剔除迁出档案、死亡人口档案,保证档案的准确性、有效性,进一步完善电子档案的功能,逐步实现纸质档案向电子档案过渡;
促进健康档案与医疗卫生服务活动的有效衔接,达到网络互通联动,共享医疗资源,建立和完善居民健康档案动态更新机制。
健康教育
不断丰富健教内容和形式,提高健教工作的科学性和适用性,宣传普及《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2015年版)》
积极推广使用《母子健康手册》,同时注重发挥好中医药健教效用
积极宣传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要利用网络、微信、手机终端、展板、宣传折页等多种形式,向辖区居民或签约居民推送健康知识、服务提醒、体检报告等信息,密切与居民的联系,让辖区群众免费享有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提高公众知晓率
加强个体化健康指导,为重点人群制订适宜的健康教育方案,提高服务对象参与度和依从性。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
各乡镇卫生院要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加强与街道(乡镇)、居(村)委会联系
建立日常筛查机制,做到发现一例、诊断一例、管理一例
做好分类干预,做到“应管尽管、应收尽收、应治尽治”。
预防接种
各接种单位必须具备有《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规定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链管理制度并按照要求进行疫苗的领发和冷链管理,保证疫苗质量。
认真落实“三查七对,一验证”措施,在接种疫苗前请疫苗接种者或监护人验证接种的疫苗种类和有效期等。
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
要按照规范要求,加强新冠病毒等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排查,做好发现、登记等工作,并按照相关时限及时上报。
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病人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疫点疫区处理、应急接种和预防性服药等工作。
0-6岁儿童健康管理
各乡镇卫生院要具备儿童保健基本设施(包括:体重计、卧式量床、身高计、压舌板、儿童诊查床、软尺、听诊器、儿童视力表)
具备血常规检查能力,并按照规范要求为辖区内7岁以下儿童提供体格检查和生长发育监测及评价
开展心理行为发育、母乳喂养、辅食添加、口腔保健、视力保健、意外伤害预防、常见疾病防治等健康指导服务。
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
要进一步发挥中医药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的作用
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
合理配置中医人员,加强人员培训
积极开展老年人中医体质辨识、中医药保健指导和向儿童家长提供中医饮食调养、起居活动指导及传授穴位按摩方法。
孕产妇健康管理
各乡镇卫生院要具备孕产妇访视包(访视包包括:血压计、听诊器、体温计、75%酒精、酒精棉球、消毒棉签、一次性会阴垫、一次性消毒手套、婴儿秤、布兜、电筒 、压舌板)
定期检查其中物品是否过期
具备血常规、尿常规检查能力
按规范要求提供保健服务,对暂不具备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可由县卫健局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由辖区内其他有资质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
卫生计生监督协管服务
县卫监大队要加强对乡镇卫生院的技术指导和培训
各乡镇卫生院要围绕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活动、非法采供血、非法计生服务认真开展协管巡查(访)
规范制作检查文书及格式表册,并做好相关信息收集、档案归整等工作,协管服务内容开展须做到真实规范、质量与效果并重。
老年人健康管理
各乡镇卫生院要对辖区65岁以上老年人管理制订年度计划,合理安排健康体检时间
按规范要求做好规定的体格检查项目,并及时反馈体检情况,采取多种形式,有序做好老年人健康管理工作
切实发挥体检在疾病筛查和健康指导中的作用,提高老年人健康保健意识
县指导中心须收集本辖区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体检结果信息,形成分析报告,为项目机构老年人管理提出对策与建议。
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
各单位要继续加大肺结核病人筛查力度,对可疑病人及时开展推介转诊
加强现症病人督导服药管理,保证病人全程规律服药;强化对病人的入户随访管理,了解病人服药情况,及时发现并处置不良反应
慢性病管理
各乡镇卫生院要通过门诊就诊、体检、巡诊等途径,加强高血压、糖尿病患者筛查
加强信息的互联互通,提高患者发现力度,及时将发现的患者纳入健康管理,并规范提供服务
通过慢性管理促进医防融合,发挥家庭医生团队优势促进慢病管理,加强慢病患者生活方式和用药指导,提高患者依从性和血压、血糖控制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