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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及科学卫生知识
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防制活动
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66号)
《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工作规则和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的通知》(全爱卫发〔2014〕1号)
《四川省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雅安市《四川省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雅府发〔2013〕20号)
概念
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为改善环境卫生和居民生活质量,预防和减少疾病,提高公民健康素养和健康水平而开展的社会性、群众性、公益性卫生活动
管理病媒生物防制药物
(一)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和管理规定,保障人身安全,避免和减少环境污染。
(二)病媒生物消杀药物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应当符合农药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
(三)禁止生产、销售未标明批准文号、商标、化学名称、使用说明、出厂和有效日期、厂名 、厂址等杀灭病媒生物药品。
(四)灭鼠毒饵必须有明显标志和警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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