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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
保护规划
法律责任
主要法律政策依据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审核上报
申报条件
申报资料
资料审查合格后报市住建局审查
管理措施
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四)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多村保护范围内进行活动,应当保护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历史建筑;制订保护方案,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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