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监督员选任 人民监督员的考核 法律责任
主要法律依据
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实施监督的情形
1.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
2.超期羁押或者延长羁押期限决定违法的
3.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
4.违法搜查、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查封、扣押、冻结款物的
5.阻碍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6.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
7.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
8.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
9.拟撤销案件的
10.拟不起诉的
11.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
12.人民检察院认为其他可纳入监督范围的案件
人民监督员培训
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监督员进行初任培训,同级人民检察院予以协助。
司法行政机关可以会同同级人民检察院对人民监督员进行专项业务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