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析研判本地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和安全风险,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年度安全监督检查计划组织开展监督检查。依法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执行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
3.参与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举报情况进行的调查处理。
4.指导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及进出口企业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7.参与职责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督促指导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2.督促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按照下列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
3.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依法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所在地区涉及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对存在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配备便携式浓度检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堵漏器材等应急器材和设备;涉及剧毒气体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两套以上(含本数)气密型化学防护服;涉及易燃易爆气体或者易燃液体蒸气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设备。
4.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按照要求进行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并及时修订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