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惠民殡葬 法律责任
主要法律依据
工作人员职责
组织本辖区殡葬改革宣传工作,积极宣传贯彻落实殡葬改革的有关法规和政策。
掌握本辖区殡葬管理工作动态,及时上报和登记死亡人员信息。
按照规定做好殡葬管理业务工作,抓好火葬区人口死亡后遗体的火化动员工作,做好死亡人员死后至火化整个过程的追踪管理、服务工作并作好汇报。
及时发现、制止并报告火葬改革区域内违反殡葬政策规定的行为,组织和协调人员对违规殡葬行为进行查处。
做好殡葬管理的信访维稳工作,听取和反馈群众对殡葬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及时告知丧属殡葬业务办事流程,协助联系和办理火化事宜。
火葬管理
公民在火葬区死亡的,除下外情形之外,一律实行火化:
公民在火葬区死亡后,其家属或所在单位应及时通知殡仪馆、火葬场或殡葬服务站接运遗体。死者家属或所在单位有运送条件的,也可直接将遗体运送到殡仪馆、火葬场或殡葬服务站。
遗体的运送、防腐、整容、冷藏及火化应由殡仪馆、火葬场、殡葬服务站承办,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经营性的殡葬服务业务。
医学教学、科研等单位需要利用遗体进行教学、科研的,由死者亲属和使用遗体的单位到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办理手续。
正常死亡者的遗体火化,应提交由死者所在单位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死者生前无固定单位的,应提交由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者的遗体或无名尸体的火化,由县(市、区)以上司法机关出具火化通知。
正常死亡者的遗体在殡仪馆或火葬场的保存期限,不得超过5日。逾期应经殡葬管理机构批准。
火化后的骨灰,倡导以深埋、播撒、植树、存放等方式安置,禁止将骨灰装棺埋葬。无名尸体火化后的骨灰,30日内无人认领的,由殡仪馆或火葬场自行处理。
土葬管理
葬区的公民在异地死亡后,应当就近火化。因特殊原因确需将遗体运回户籍地或居住地火化的,应当由殡仪馆、殡仪服务站的殡葬专用车接运,并报死亡地公安机关备案。
土葬改革区内的公民死亡后,可以实行土葬。
土葬改革区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土葬用地。已建立公墓的,提倡将遗体埋入公墓。未建立公墓的,遗体应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的荒山、瘠地埋葬;也可平地深埋,不留坟头。
国家保护的革命烈士墓、著名人士墓、华侨祖墓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考察价值的古墓,因国家建设用地需要迁移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国家建设用地中需要占用墓地的,建设单位应在开工30日前通知墓主在规定的期限内迁葬,迁葬补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逾期拒不迁葬的或无主坟墓由建设单位处理。
禁止在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城市公园、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和水库周围、河流两岸200米内以及铁路、公路隔离带内建坟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