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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查封、扣押
法律责任
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
启动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紧急情况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查封、扣押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实施后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查封、扣押的,应当立即解除
结案
相关决定执行完毕,行政机关按照要求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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