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执法 立案程序 简易程序 处罚决定 法律责任
主要法律依据
案件来源
生态环境部门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双随机、投诉举报、其他部门转办、上级交办、专项执法检查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调查取证
立案后,办案人员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行政相对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责令改正
生态环境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法制审核
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不予处罚
移送
事先处罚告知
听证程序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生态环境部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听证由生态环境部门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听证结束后,生态环境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作出决定
陈述申辩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生态环境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采纳
处罚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生态环境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产拍卖或者将冻结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结案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要求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