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生态环境部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听证由生态环境部门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听证结束后,生态环境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