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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与宣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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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
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
信息编辑、审核、公开
安排专人负责信息公开,分管领导具体审核后予以公开
网络信息维护
协助有关部门定期开展网络维护,并实施监测单位网络运行状态。
对外宣传
第四十九条 国家设立互联网信息服务黑名单制度,被主管部门吊销许可或取消备案的组织和个人,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相关许可或备案;被主管部门责令注销账号、关停网站的组织和个人,相关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三年内不得为其重新提供同类服务。
第五十条 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内宣传
任何个人和组织发送的电子信息、提供的应用软件,不得设置恶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
在上传宣传信息时,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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