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执法人员根据检查情况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发现有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当场改正的,应当责成其当场改正;
(3)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能当场改正的,发出《责令改正指令书》;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者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下达《强制措施决定书》;
(4)按整改期限,对《责令改正指令书》《强制措施决定书》等的执行情况进行复查,并下达《整改情况复查意见书》。
(1)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人员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2)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将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3)执法人员在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后,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制作《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
(5)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6)及时报告行政处罚决定,并在5日内报所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办理立案手续。除依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立案应填写立案审批表。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 。进行案件调查取证时,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3)案件审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做到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4)处罚告知。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等,并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5)听取陈述和申辩,组织听证。进行陈述申辩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并由利害关系人或者申请人签字,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6)案件呈批。根据案件情况,在告知当事人前,负责承办案件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填写《行政执法有关事项审批表》,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
(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8)文书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9)结案归档。行政处罚案件终结后,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填写《结案审批表》,由本部门负责人批准结案。结案后,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执法文书的时间顺序和执法程序排序进行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