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办理主要程序是:复核、登记、印制、核发、归档。
公文起草应当做到:符合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
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练,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公文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发。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
联合发文由所有联署单位机关的负责人会签。
已经发文机关负责人签批的公文,印发签应当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
格式等进行复核。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报原签批人复审。
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实效。涉密公文应当在复核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
建立健全本机关公文管理制度,确保管理严格规范,充分发挥公文效用。党政机关公文由文秘部门或者专人统一管理。
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执行;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批准。
涉密公文公开发布前应当履行解密程序。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发文机关、上级机关或者权力机关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
涉密公文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清退或者销毁。
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经整理后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新设立的机关应当向本级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提出发文立户申请。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
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
不抄送下级机关。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
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实行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
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