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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登记
登记对象
法律责任
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公务员登记办法》
《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登记工作的通知》
登记范围
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且在编在职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登记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十八周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登记要求
公务员登记审批一般应当在公务员任职后1个月内进行。
审批后《公务员登记表》应当装入被登记人员干部人事档案
登记程序
省委管理的应予登记的公务员,由市委组织部填写《公务员登记表》,经市委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省委组织部审批。
市级机关公务员登记,由所在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经所在机关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县级以下机关公务登记,由所在机关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经县(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登记备案与退出备案
县(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市级机关应于次年1月中旬前将上一年度本地本部门公务员登记、退出情况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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