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处罚程序
立案
调查
决定
执行
结案
听证程序
在行政机关告知可要求听证权利后,受处罚的当事人如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可要求听证权利后的三天内向该行政机关提出。
行政机关在收到受处罚的当事人的听证要求后,应当着手准备有关举行听证的事项。
听证应当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的调查人员主持。
受处罚的当事人可以自已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听证
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一般程序
调查取证
责令整改或限期整改
事先处罚告知
听证
裁量情节
重大事项法制审核
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或集体讨论决定
作出决定
依法制作(不予制作)处罚决定书
送达处罚决定书
简易程序
出示执法证件
处罚告知
听取当时人陈述和申辩
作出决定
当场送达处罚决定书
执行
结案归档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重大执法决定法治审核制度
案件来源
双随机
投诉举报
转办交办
重点检查
日常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