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起草 公文审核 法律责任
主要法律依据
公文种类
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正式规定的文种共15类,决议决定、命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
我局常用公文文种:决定、公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
公文格式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做到应用体例统一。公文板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2012)执行。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注A4型,左侧装订。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行文规则
行文应当却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除局办公室外,其余各股室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公文签发
局上行文由局长或主持工作的局领导签发。局平行文、函由分管领导签发。以局党委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党委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党委副书记签发。
签发人签发公文:座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签阅或签发视为同意。
发文办理
发文办理主要程序是:复核、登记、印制、核发。
公文需主办股室复核后方可正式付印,已经签批过的文件,一般不得再行修改:如确需修改且内容无重大变动的,向局办公室报告同意后修改;如有实质性修改,应报原签批人复审。
以局党委、局机关、局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局办公室登记确定发文字号。以其他股室名义制发的非正式公文和执法文书由主办股室登记编号。
公文印制完成后,印制部门应立即通知主办股室领取、发送。
以局党委、局机关、局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主办股室应将制成公文送局办公室存查,发送涉密公文,必须由主办股室核发并严格记录每份公文发送去向。发送记录和公文一并归档。
收文办理
收文办理主要程序包括:签收、登记、初审、拟办(批办)、承办、传阅、催办、注办。
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阅读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求确定范围后分类。批办性公文应当提出拟办意见报本机关负责人批示或者转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
收文标明办理时限的,应按标明的办理时限办理完毕。收文标注特急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标注加急的应在4个工作日内办结;普通收文,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办结。
公文的办理结构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
公文管理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有关商业秘密的安全
办理完成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公文应根据国家有关档案法律法规规定,及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
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发文机关、上级机关或者权力机关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鉴定和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销毁。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确保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
单位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单位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经整理后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档案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