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原则 法律责任
主要法律依据
指导调委会日常工作
制定人民调解工作措施,审定调委会工作计划。
帮助调委会建立健全矛盾纠纷,预警、受理、 调解、流程等制度。
应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请求和基党委政府指派, 参与疑难、复杂矛盾纠纷调解。
定期分析研判矛盾纠纷形式,向党委政府、 上级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解答处理调解委员会或调解员,就人民调解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咨询。
总结交流调解工作经验,调查研究民间纠纷的特点和规律,指导调委会改进工作。
督促人民调解员依法履行职责
强化调解员法纪教育和业务培训
受理对调解员的投诉
指导调委会规范化建设工作
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和其他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对人民调解组织、队伍进行依法统计。
按照“六有”“六统一”“四落实”,指导调委会规范化建设,开展星级调委会、等级调解员评定工作。
争取党委政府支持,解决人民调解工作难,保障调委会场所、经费、人员等落实。
按照调委会工作任务制度,对调委会工作进行考核。
对调委会主持达 成的协议予以检查指导,加强矛盾纠纷,调解回访,发现违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及时予以纠正。
指导调委会信息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