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处设置变更时,应对公证档案进行清理,并按下列办法处理:(一)撤销的公证处的档案,应向同级地方档案馆移交或由同级或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代管;
(二)一个公证处划分为几个公证处的,其公证档案由一个公证处代管或向同级地方档案馆移交;
(三)几个公证处合并为一个公证处的,各个公证处的档案应移交给合并后的公证处,或分别向同级地方档案馆移交;
(四)公证处撤销或合并时,没有办理完毕的公证事项,可移交给新的公证处继续办理,并作为新的公证处的档案加以保存;
(五)一个公证处的部分业务划给另一个公证处的,其档案不得移交。接受业务的公证处因工作需要,可以借阅或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