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期限 档案鉴定与销毁 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职能职责
(一)收集、整理、保管和统计本处的档案,做好档案的接收、移交和登记,并开展档案利用工作;
(二)指导、督促和检查公证人员对公证文书材料立卷归档;
(三)进行档案鉴定;
(四)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定期汇报档案工作情况;
(五)收集与公证业务有关的资料;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有关档案工作的其他任务。
档案统计和移交
公证处设置变更时,应对公证档案进行清理,并按下列办法处理:(一)撤销的公证处的档案,应向同级地方档案馆移交或由同级或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代管;
(二)一个公证处划分为几个公证处的,其公证档案由一个公证处代管或向同级地方档案馆移交;
(三)几个公证处合并为一个公证处的,各个公证处的档案应移交给合并后的公证处,或分别向同级地方档案馆移交;
(四)公证处撤销或合并时,没有办理完毕的公证事项,可移交给新的公证处继续办理,并作为新的公证处的档案加以保存;
(五)一个公证处的部分业务划给另一个公证处的,其档案不得移交。接受业务的公证处因工作需要,可以借阅或复制。
任职条件
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公证档案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