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责任 发文管理 收文管理 公文管理
主要法律依据
公文种类
决议、决定、命令、公告、公报、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纪要。党政机关公文含电子公文。
公文格式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公文的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公文使用的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
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行文规则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统计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属于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
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