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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的担任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公证程序规则》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
《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0〕6号)
《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实施办法》
《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公证投诉处理办法(试行)》
《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处理办法(试行)》
任职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三)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四)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五)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第十九条 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经考核合格的,可以担任公证员。
职能职责
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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