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保管 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立卷和归档
凡属本局各股室、二级经办机构在工作活动中形成和使用的,已办理完毕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需及时归档。
本局发文一律由办公室留存归档,文稿须有领导手写签字。
各股室和二级经办机构传阅和办理的文件,应及时交回办公室整理归档。个别需留用的文件,可复印一份留用。
归档材料由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且符合归档质量要求。
永久卷按要求及时移交档案馆
查阅和利用
查阅一般档案,须经分管领导批准。查阅涉密档案,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查阅档案资料,一般应在档案室内查阅、摘抄,带离需填写档案借阅审批表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且借阅不超过三天。
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
查阅人不得在档案上批注、涂改、划线或折叠、抽走,做到档案完整无损。
人员要求
加强业务学习,熟悉档案情况。
认真做好档案管理各项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汇报。
严格遵守各项档案保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