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受理范围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办案流程
申请人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立案受理并通知当事人
向当事人送达应诉材料(举证通知、组庭通知、受理/答辩通知、开庭通知等)
开庭审理
仲裁结案
立卷和归档
案卷实行按年度、类别相结合和“一案一卷”的原则立案归档
案卷分正卷和副卷装订
案件结案一个月内,案件承办人应将案卷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并办理交接手续
案卷保管期限分为长期、中期、短期。不服仲裁裁决起诉到法院的案卷为长期,保存期限十五年;仲裁裁决结案的案卷为中期,保存期限为十年;仲裁调解和其他方式结案的案卷为短期,保存期限为五年。
案件结案一个月内,案件承办人应将案卷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并办理交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