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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岗
工作职责
权利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工伤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关于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通知》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监察事项
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调查检查措施
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
处理结果
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
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管辖
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查处理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办案流程
劳动监察员不少于2人,出示执法证,现场检查,告知法定事项和权利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诉和申辩
检查取证
制作决定书:填写预定格式的当场处罚决定书
送达
执行
备案:劳动监察员在送达后2日将当场处罚决定书存档联交所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存档
结案、归档
立卷归档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定期分为5年、10年、30年
按照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件案卷应保管5年,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案卷应保管10年, 特别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案卷应保管30年或者永久
保管期限在10年(含10年)以上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应按档案管理规定移交本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统一保管; 保管期限在10年以下的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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