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点 医疗事故等级 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监督管理
1.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
2.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3.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
4.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
医疗机构类别
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
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疗养院
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村卫生室(所);
急救中心、急救站;
临床检验中心;
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
护理院、护理站;
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
其他诊疗机构。
医疗事故的预防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
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