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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管理
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地名管理条例》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四川省地名管理办法》
收费原则
按照谁受益谁负担原则楼、幢、门牌由产权者负责。各单位的办公点及住房的大门牌由单位负责,新建的商品房居民小区的楼、栋、单元、楼层、户牌由开发商承担。
地名命名应遵循的原则
有利于人民团结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尊重当地群众的愿望;与有关各方协商一致。
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全国范围内的县、市以上名称,一个县、市内的乡、镇名称,一个城镇内的街道名称,一个乡内的村庄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
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一般应与当地地名统一。
避免使用生僻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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