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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人员退休、退职管理岗
离休、退休、退职工资核定
受处分人员退休退职待遇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
《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退休条件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使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法律责任
对违反退休政策,修改出生日期、工作时间等情况,视情节轻重给予口头警告、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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