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行为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机构编制工作
负责县属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和工商联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含挂靠政府部门的群团机关)(简称党政群机关)和政法部门机构改革意见的起草、“三定”规定审核。
研究起草机构编制管理制度、政策和标准。
负责全县行政编制、政法专项编制的管理。
拟定全县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总量控制方案。
承办县属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和政法部门使用空缺编制补充人员的核批工作。
承担行业体制改革涉及的党政群机构编制工作和事业机构编制工作。
负责县政府部门所属行政执法机构的机构编制管理。
负责履行县级议事协调机构归口管理职能,对县级议事协调机构设立、更名、合并、撤销等事项提出审核意见。
机构改革和协调指导工作
指导、协调全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研究拟定全县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的总体方案和政策。
负责县属各部门、乡(镇)机构改革方案的审核、报备工作并指导实施。
协调乡(镇)与县属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
审核副科级以下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的设置和调整事项。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
研究拟定全县事业单位改革方案及配套政策。
研究拟定全县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标准和实施意见。
负责县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审核。
负责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职责的审核工作。
工作原则
坚持党管机构编制。
坚持优化协同高效。
坚持机构编制刚性约束。
坚持机构编制瘦身与健身相结合。
法律责任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有关部门举报,受理机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