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水土保持规划,采取封育保护、自然修复措施,组织单位和个人植树种草,扩大林草覆盖面积,涵养水源,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
在五度以上坡地植树造林、抚育幼林、种植中药材等,应该采取水土保持措施;
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产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