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田水利 水土保持治理 法律责任
主要法律依据
方针政策方面
积极宣传贯彻执行水法、法规的各项水利方针、政策,树立全面优质服务,促进农村水利事业发展。
水土保持预防
按照水土保持规划,采取封育保护、自然修复措施,组织单位和个人植树种草,扩大林草覆盖面积,涵养水源,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下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禁止毁林、毁草开垦和采集发菜;
在五度以上坡地植树造林、抚育幼林、种植中药材等,应该采取水土保持措施;
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产使用。
水利管理
结合全镇实际,统一管理水资源。制定水利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施工、验收;落实各项水利管理责任制,建立各类工程卡片及档案。
农田水利方面
组织群众进行防汛抗旱管理、防洪调度、除涝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搞好农业基础建设的上报及水利信息的传递,管好、用好水利建设设施。
运行管理
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水厂进行安全监测和检查;对监测资料应当及时整理分析,随时掌握水厂运行状况。发现异常现象和不安全因素时,水厂管理单位应当立即报告水厂主管部门,及时采取措施;
水厂的养护修理工作,保护水厂和闸门启闭设备完好;
根据批准的计划和水厂主管部门的指令进行饮用水的调度运用。
水土保持规划
开展水土流失调查;
根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划定并公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内容应当包括水土流失状况、水土流失类型区划分、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任务和措施等;
水土保持规划审定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或授权的部门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