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基层政权建设,保证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充分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席团召集并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在人民代表大会必会期间,负责处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由本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级人民代表中选举产生。主席团成员除需要个别变动外,本届内可不再重新选举
每届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由上届代表大会主席团负责筹备、召集。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候选人名单由上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每三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主席团举行会议时,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人员可以列席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筹备、召集和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根据主席团的安排处理主席团的日常工作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工作接受县级人大常委会的指导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经费和代表活动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检查、督促宪法、法律、法规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
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民族、社会治安等工作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
检查、督促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
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本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评议和视察
受理乡镇人大主席团成员、乡(镇)长、副乡(镇)长的辞职;决定接受辞职的,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决定召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时间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