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组织关系转接步骤 法律责任
主要法律依据
退伍军人(含军官、士官、自谋职业的和义务兵复员的,下同)党员的组织关系转接
退伍军人党员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所在单位党组织。如未落实工作单位,城镇退伍军人党员在待安置期间,应将组织关系转移到入伍前居住地党组织或父母单位党组织;农村退伍军人党员在待安置期间,应将组织关系转移到入伍前户籍所在村党组织或长期居住地党组织。如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分离的,应将组织关系转移到居住地党组织。
下岗职工党员的组织关系转接
下岗职工党员重新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用人单位党组织;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或工作单位暂时不固定的,可先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入居住地镇街(园区)党(工)委统一管理,待符合接转条件后,及时转入到相应党组织。已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资关系并要求将组织关系转移到原籍村(社区)或居住地党组织的,需提供解除人事劳资关系证明、原籍村(社区)或居住地党组织接收证明。
党组织关系转移的要求
党员因调动工作、参军、学习、外出务工经商和其他原因离开原所在地或单位,以及外出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且地点比较固定的,经党组织同意,应按规定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即开写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的组织关系转接
离退休干部的组织关系一般保留在原单位,可单独组建党支部。
就地安置的退休工人和退职干部、工人党员,其党的组织关系一般应转到居住地区街道(或村)党组织。
地安置的离退休、退职干部、工人党员,其党的组织关系应转移到接受安置地区街道、乡(镇)或村党组织。
离退休干部、工人党员因看病、探望子女和亲属,外出时间超过六个月以上的,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应给他们开具党员证明信,所到单位或地区的党组织应接收并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干部、工人党员离休、退休、退职后,又受聘到另一单位工作,如果时间在半年以上,应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新的工作单位党组织。
大中专毕业生党员的组织关系转接
已经落实了工作单位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到所去单位党组织。党员在落实工作单位过程中将人事关系和档案材料等暂保存在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的,这些机构的党组织如具备条件并经同级地方党委同意,可以接收这部分党员的组织关系,并根据不同情况,组织这些党员过组织生活。对因某些原因,一时还不能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