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检查
公示公开载体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通过政府网站、部门门户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载体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并不断拓展行政执法公示的渠道和方式。
事前公开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主动公示下列内容:
    (一)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
    (二)权责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裁量标准;
    (三)承办机构;
    (四)执法人员姓名、工作单位、执法种类、执法证件编号、执法证件有效期等基本信息;
    (五)投诉举报方式和途径;
    (六)其他依法应当主动公示的内容。
    权责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编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权力事项名称、类型、依据;
    (二)行使主体;
    (三)执法程序或服务指南;
    (四)救济途径、监督方式等。
事中公示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一般应佩戴执法证件,全程公示执法身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法应当出具相关执法文书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出具,并依法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国家规定行政执法机关统一着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识的,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应当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服务办事窗口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事后公开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行政执法机关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包括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内容。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应当自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执法机关采用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实施监管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行政执法决定的类别、重要程度,合理确定行政执法决定公开的期限。